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45号,进口未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的旧机电产品,无需实施装运前检验。收用货单位凭《旧机电产品进口声明》(见附件4)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列入《检验监管措施清单》内且属于“出境维修复进口”“暂时出口复进口”“出口退货复进口”“国内转移复进口”4种特殊情况旧机电产品进口时,收用货单位凭《免进口特殊情况声明》(见附件5)及相关必备材料向口岸机构申报。
根据《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六条,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负责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申请的审批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进口许可证》(见附件1)的发证工作。
我国对机电产品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是否可以免于提交装运前检验证书及《进口许可证》,可参照以上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