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由境外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若在区内加工为成品,出区进口到境内区外时,按成品确定监管征税政策。此时,如果成品不涉及配额证的,无须再提交配额证。
相关法律依据:
第十八条, 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依法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区内企业加工生产的货物出区内销时,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可以选择按照其对应进口料件缴纳关税,并补缴关税税款缓税利息;进口环节税应当按照出区时货物实际状态照章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