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3号,报关单位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报关企业备案)全面纳入“多证合一”改革。
申请人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时,需要同步办理报关单位备案的,应按照要求勾选报关单位备案,并补充填写相关备案信息。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多证合一”流程完成登记,并在市场监管总局层面完成与海关总署的数据共享,企业无需再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多证合一”改革实施后,企业未选择“多证合一”方式提交申请的,仍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报关单位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见附件)。第七条规定,经审核,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报关单位备案要求的,海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信息应当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布。报关单位要求提供纸质备案证明的,海关应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