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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搜索到关于【
刑法
】的资料共
84
条 ,
刑法
走私珍稀植物的范围是什么 ?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珍稀植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珍贵树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植物,以及人工培育的上述植物。
日期:2015-05-18 09:20:02
阅读:1103次
刑法
规定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是指行政处罚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多次走私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日期:2015-05-08 11:08:20
阅读:1191次
购买加工贸易制成品会按
刑法
155条追究刑事责任吗?
答:您好。
刑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走私罪论处。这里有非常严格适用条件的。比如该条规定的走私对象是“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而本案所述的棉纱显然不是走私进口的,而是利用合法进口的棉花生产出的棉纱。故此,我们倾向于贵司的购买行为不构成走私犯罪。
日期:2015-04-22 09:28:26
阅读:787次
不知道他人走私而购买其货物会不会触犯
刑法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购买货物构成走私的要件是:1、知道货物是走私进口的;2、直接向走私人购买。据此,在不知他人走私的情况下而购买其货物是不会触犯
刑法
的。
日期:2014-11-17 08:47:56
阅读:2992次
刑法
规定单位走私犯罪的起刑点是多少?
答:
刑法
没有对单位与个人涉税走私犯罪的起刑点作出区分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单位走私犯罪的起点数额为20万元,而如果案发时间在该司法解释生效之前,则适用原先的司法解释(起刑点为25万元)。
日期:2014-09-12 09:04:57
阅读:2008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含义和收购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如何适用
刑法
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
日期:2014-04-24 11:27:43
阅读:2134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
刑法
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现予公告。
日期:2014-04-24 11:26:00
阅读:2075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十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
刑法
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
刑法
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
刑法
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
刑法
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法
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予公告。
日期:2014-04-24 11:24:11
阅读:1994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公司法修改后
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认缴登记制的公司的适用范围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现予公告。
日期:2014-04-24 11:18:55
阅读:1970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十条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
刑法
第三十条的含义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
刑法
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如何适用
刑法
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
刑法
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法
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予公告...
日期:2014-04-24 00:00:00
阅读:260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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