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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8号
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
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
日期:2020-07-02 17: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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