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当然,如果货物存在违法嫌疑,如属于禁止进口货物等,海关会进行必要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