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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保税区内物流作业产生的木包装不要的要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0-06-01 10:17:27  浏览:2311次

    问题描述:综合保税区企业进口货物后如木箱,拆箱后的木板,有的涉及禁止进口目录,需要申请环保批件吗?


    中国海关律师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属于禁止进口废物目录列名且需要出区进行处置的,凭所在监管区域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批件等材料,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延伸阅读

    第二十三条 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区内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经海关批准的,可以运往区外,海关按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免领进口配额、许可证件;属于列入《禁止进口废物目录》的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需出区进行处置的,有关企业凭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批件等材料,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副产品出区内销的,海关按内销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取得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第四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综合保税区,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并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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