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关于个人物品的限值、征税规定不适用于印刷品、音像制品类个人物品。邮递渠道进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类个人物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161号)第七、八、九条规定办理征税验放手续。
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第六条 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海关难以确定是否载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内容的,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专门机构的审查、鉴定结论予以处理。
第七条 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一)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
(二)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
(三)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四)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第八条 超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
(二)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
(三)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四)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五)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退运其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
第十条 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准予进境。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凭国家宗教事务局、其委托的省级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征税验放。无相关证明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