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规定,企业申请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牵头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为高级认证企业,成员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不为失信企业;(二)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加工贸易货物流和数据流透明清晰,逻辑链完整,耗料可追溯,满足海关监管要求;(三)不涉及关税配额农产品、原油、铜矿砂及其精矿、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生皮等对加工贸易资质或数量有限制的加工贸易商品。
如贵公司加工贸易进口的大米涉及配额证,或不符合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