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8号》(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内加工业务),委内加工成品运回境内(区域外)时,按照加工增值费用征税。加工增值费用完税价格应当以区域内发生的加工费和保税料件费为基础确定。其中,保税料件费是指委内加工过程中所耗用全部保税料件的金额,包括成品、残次品(包括废品)、副产品、边角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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