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旧机电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条件下经商务部同意,可以进境维修(函再制造)并复运出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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