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通关监管
    修理物品进出收货人是否要一致?
    发布时间:2023-03-02 09:35:55  浏览:532次
    ┃ 问题描述:
    若A出口到B的产品,B后面给到了C,C发现问题需要维修,直接发给A维修,A修复后退给C,如此,是否符合海关对修理物品的要求,若符合,又是否有什么前提条件?
    兰迪海关部-王亚萍:

    你好,符合。

    出境维修时需要提交AC之间的维修合同;复进境需要在原出境6个月内完成,否则需提前申请延期或纳税进口,复进境时需提交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维修发票等。在实操中因各出境口岸海关流程差异而有所区分,具体流程建议和贵司出境申报地海关咨询确认。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的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出境修理货物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第五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境修理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

    上述信息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


    王亚萍 海关事务顾问 王亚萍  / 专职律师
    进出口合规、进出口争议解决、走私刑辩和出口管制
  • 标签:
  • 修理物品
  •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当前律师
      王亚萍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事务顾问,于201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国际认证项目管理师(PMP);

      15年欧美跨国企业供应链进出口管理经验,亚太区贸易合规管理经验;擅长全球出口管制应对,贸易市场准入准出,亚太区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稽查应对和海关行政处罚处理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


      联系电话:136 0174 4628(同微信)

      邮箱:yaping.wang@landinglawyer.com

      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