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2)来源合法;(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4)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5)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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