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统字【2023】49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行政处罚公示,统计机构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本单位直接作出的统计行政处罚信息。未开通门户网站的,应当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等其他渠道公示。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警告、通报批评外,应当将行政处罚信息同步推送到“信用中国”网站或者省级信用网站。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包括:
(一)统计调查对象名称;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五)违法事实;
(六)处罚依据;
(七)处罚类别;
(八)处罚内容;
(九)处罚决定日期;
(十)公示截止期;
(十一)处罚机关。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事务顾问,于2019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国际认证项目管理师(PMP);
15年欧美跨国企业供应链进出口管理经验,亚太区贸易合规管理经验;擅长全球出口管制应对,贸易市场准入准出,亚太区海关进出口合规审查;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稽查应对和海关行政处罚处理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