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由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在实际进口时,是处于保税状态的,相较于进口即缴税的一般贸易货物而言,内销的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进口到内销的这一段时间内实际上是缓交了税款,因此规定需要计征缓税利息。
缓税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缓税利息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调整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计算公式如下:应征缓税利息=应税税款x计息期限x缓税利息率/360。
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经批准内销的,缓税利息计息期限的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所对应的加工贸易合同项下首批料件进口之日;加工贸易E类电子账册项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起始日期为内销料件或制成品对应电子账册的最近一次核销之日(若没有核销日期的,则为电子账册的首批料件进口之日)。
对上述货物征收缓税利息的终止日期为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美国特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LLM),高级企业合规师。曾参与西南政法大学国际化人文特色智库项目,中美贸易摩擦问题研究项目等。2020 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等法律服务。跟随指导律师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参与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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