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原《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废止,现有《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扩大了复议前置的案件类型。
根据《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海关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认为海关未履行法定职责;
(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海关不予公开;
(四)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海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