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海关总署对进出口中药材实施用途申报制度。中药材进出口时,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海关按照《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检疫及监督管理;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即“药食同源,既是药品又是食品的物品”,海关根据进出口食品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除了要求如实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企业需要按照海关要求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要求的书面声明等。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高级企业合规师。目前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专注于进出口贸易合规、企业合规、跨境电商、走私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法律服务。办理多起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海关与涉外行政案件;多次为客户进出口贸易中的疑难问题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有效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