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如果你未逃避税收征管、证件监管、检验检疫和影响出口退税的情况下,那么你所实施的行为可能被评价为《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而海关可能依据《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对你进行处罚,即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
兰迪海关部成员,中国律师资格,中国法学会会员。曾在《中国法治》《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和《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在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中获得论文一等奖。
司法部“2022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企业合规制度研究》,课题参与人,项目编号:22SFB3018。
2022年开始致力于海关领域的法律服务,深耕于走私犯罪辩护、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等专门领域,曾多次跟随团队律师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走私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