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通关监管
    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运,该如何申报?
    发布时间:2024-07-23 09:41:24  浏览:41次
    ┃ 问题描述:
    您好!我司是做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目前有一批原出口到德国的货物因质量原因要退运回来,原出口报关单监管方式为:进料对口,货物退回后我司将退还货款给客户,如此类货物因原出口是以进料对口申报,不在退运货物的适用范围内,为保证报关与收付汇都是合规的,在退回货物时,该用何种监管方式申报?
    兰迪海关部-李炜:

    您好,您描述的不够具体,根据您的描述,作如下答复:

    若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需要退运进境且无需更换同类商品复运出境的,可按监管方式“退运货物”(代码4561)进行申报;若是进料加工出口的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建议按照监管方式“进料成品退换”(代码4600)申报。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


    李炜 兰迪海关部成员 李炜  / 兰迪海关部
    走私刑辩,海关行政争议,关税纳税争议
  • 上一篇: 海外代购涉嫌走私,海关会查以前的带货记录吗?
  • 下一篇: 没有更多了...
  •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兰迪海关部
      李炜

      前上市公司品牌总监,中国律师资格,专注于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包括跨境代购、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进出口贸易合规、走私犯罪刑事辩护等,曾参与办理多起走私犯罪、海关行政处罚等案件。


      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