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针对加工贸易制成品内销申报价格认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的规定: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合同有效期内或电子账册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加权平均价难以计算或者难以确定的,海关以客观可量化的当期进口料件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综合以上规定,进料加工方式下,如果是能确定到料件属于哪一批次对应进口的,可以选择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来确定内销价格,如果不能确定对应批次,可以选择按照同项号、同品名和同税号的原则,以电子账册本核销周期内已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计算所得加权平均价来确定内销价格,前两者都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现有数据资料,按照客观可量化的原则来征税。而来料加工方式下,可以由海关根据相同或相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