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律师答疑 > 通关监管
上海兰迪海关部最新动态及与海关业务有关的最新资讯
用进料加工账册出口的产品被退货如何报关进口?
发布时间:2024-11-29 15:17:00     浏览:127次
问题描述:
你好,我公司用进料加工账册出口给外国客户的产品,因为质量问题,客户要求从外国退货给我们,不需要补货,同时要求退款给客户。请问这种情况应用什么贸易方式报关进口?
兰迪海关部-谢婷婷:

你好,根据描述,可考虑使用“进料成品退换”(监管方式代码4600)报关进口,如成品出口后跨两个核销周期或相关账册已注销的,相关成品不再纳入加工贸易监管范围,无法使用该贸易方式办理报关进口。

根据加工贸易监管有关规定,加工贸易成品退换是指来料、进料加工出口的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以“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成品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口,确实不能出口的,由企业按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申请放弃残次品的,凭企业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受理企业放弃货物的有关单证经海关核实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放弃的货物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由主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变卖处理;

(二)经主管海关核定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

(三)对按照规定需进行销毁处理的,由企业负责销毁,海关凭有关销毁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以上答复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不代表兰迪律师事务所或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责任律师:
谢婷婷/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海关团队律师
当前律师
兰迪海关与财税部
兰迪海关部成员,专职律师,民盟盟员。自2020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至今,跟随指导律师参与完成多起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案件的辩护,部分辩护案件取得无罪、不起诉或缓刑处理。致力于海关领域法律服务,专注于海关刑事辩护、海关行政争议解决,边境贸易合规等法律服务。业绩代表(1)于某骗取贷款案:涉及贷款金额人民币7000余万元,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不起诉处理。(2)王某敲诈勒索案:检察院指控的法定刑期刑为5年以上,经法院审理认定证据不足,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王某经羁押六百余日后被无罪释放,获得国家赔偿款40余万元。(3)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建议量刑3年有期徒刑,法院阶段为其争取到缓刑。(4)马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到法定刑量刑幅度内最低刑期,法院阶段减轻处罚,并终获缓刑。(5)关某开设赌场案:提出罪轻辩护思路,法院争取到判决刑期等于未决前羁押期限,“实报实销”,关某于判决送达之日被释放。(6)郭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提出无罪辩护思路(7)黄某受贿、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案,就黄某被指控的失职的行为和事实,提出无罪辩护思路。(8)王某刑讯逼供案,提出无罪辩护思路。(9)曲某贪污、行贿、诈骗案:提出无罪辩护思路,法院认定罪名由贪污罪、行贿罪和诈骗罪,变更为行贿罪和诈骗罪,目前该案仍在办理中。(10)某企业涉嫌伪报目的国、伪报品名走私出口制冷剂,在办。
  • 联系电话
    18742083043(同微信)
  • 电子邮箱
    tingting.xie@landinglawyer.com
  • 执业证号
    14403202411475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