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描述,可考虑使用“进料成品退换”(监管方式代码4600)报关进口,如成品出口后跨两个核销周期或相关账册已注销的,相关成品不再纳入加工贸易监管范围,无法使用该贸易方式办理报关进口。
根据加工贸易监管有关规定,加工贸易成品退换是指来料、进料加工出口的成品因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经加工、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以“成品退换”方式进口原已出口的成品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口,确实不能出口的,由企业按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申请放弃残次品的,凭企业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受理企业放弃货物的有关单证经海关核实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放弃的货物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由主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变卖处理;
(二)经主管海关核定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
(三)对按照规定需进行销毁处理的,由企业负责销毁,海关凭有关销毁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