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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销售保税棉花走私案,棉纱“一日游”已交税款应否扣减?
发布时间:2015-07-22 00:00:00     浏览:6886次

一、背景介绍

2014年起,海关总署开展“绿风行动”,旨在打击以棉花、粮食、冻品为主的农产品走私活动。与粮食、冻品主要以通过非设关地的绕关走私不同,棉花涉嫌走私案件主要以擅自销售加工贸易保税棉花为主。

此次全国各地海关查缉加工贸易企业擅自销售保税棉花行动,涉及面非常广。从涉案企业数量来看,据不完全统计,有超过100家棉纺企业涉案;从地域分布上来看,从北往南,东北三省、河北、山东、河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等,几乎涉及整个中国传统和新兴的棉纺区;从涉案金额来看,少则几千万,多则数亿元,而海关计核出来的偷逃税款,有的案件竟高达1亿多元。

在棉花走私案查办过程中,出现许多法律适用问题。其中争议之一是:以棉纱“一日游”方式核销加工贸易手册时,企业向海关缴纳的棉纱进口税款是否应当从海关计核的偷逃税款中予以扣除?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辩护律师对此问题有各自不同的看法。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研究厘清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孙国东律师、吴国雄律师提出的“‘一日游’税款应当从海关计核偷逃税款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这在全国范围属首例。

二、案例简介

甲公司是一家棉纱加工企业,2012年开始涉足少量的来料加工贸易业务。其业务流程大致如下:

1、甲公司以加工贸易手册从国外经保税区保税进口美棉、澳大利亚棉、印度棉等原料;

2、使用保税棉花加工成棉纱;

3、以加工贸易手册将上述棉纱出口到保税区;

4、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缴税进口上述棉纱,并在国内销售;

5、核销加工贸易手册。

与常见的加工贸易“两头在外”不同,棉花的加工贸易业务实际上是“一头在外”,即加工的成品棉纱最终要流入国内市场。原因是国内外的棉花价格相差巨大,加上国内制造成本的剧增,中国的棉纱在国际市场上没有竞争力,所以企业不得不采取“一日游”的方式,即先将用保税进口棉花加工制成的棉纱出口到保税区,再以一般贸易的方式申报缴税进口,然后在国内市场销售。无可厚非,从法律的角度看,“一日游”业务是合法的。

2013年底,甲公司再次以加工贸易手册购进十几批保税棉花,由于公司年底的资金压力大等原因,将其中几批申报进口的保税棉花出售给国内客户。之后,甲公司以同一车棉纱用“一日游”方式循环手册报关出口、再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缴税进口,直到核销加工贸易手册。在此过程中,甲公司缴纳了棉纱进口税款人民币973万元。

20145月案发,因擅自销售保税棉花,甲公司相关负责人员被海关缉私局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甲公司擅自销售保税棉花涉嫌偷逃税款1400余万元。

三、争议焦点

侦查机关认为,甲公司用棉纱“一日游”形式核销加工贸易手册,这是为了掩盖走私棉花犯罪行为。“一日游”所缴的税款是“犯罪成本”。

辩护律师认为,核销加工贸易手册是加工贸易业务的必要环节,即使不销售保税棉花,企业也是通过“一日游”的方式来核销手册。从“法益”受损的角度来看,企业的主动行为减少了国家税收损失,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将“一日游”所缴的税款扣除。

四、律师的工作

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内容详实的辩护意见,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

1、对加工贸易手册进行核销是加工贸易业务的一个必要环节、也是最后环节,甲公司为核销手册而申报出口棉纱、又同时申报进口棉纱,并向国家缴纳了大量税款。交纳税款是甲公司认为其核销前必须完成的一个必要环节,是整个加工贸易的组成部分,并且是甲公司的主动行为。

2、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危害国家进出口税收管理秩序的本质来看,甲公司已经缴纳的税款人民币973万元不应属于偷逃税款。甲公司主动缴税行为,其擅自销售的“走私意图”从来就不是销售保税棉花的全部税款,而是违法内销保税棉花应缴税款与“一日游”一般贸易进口棉纱所缴税款之差。

3、如果不将已经缴纳的税款从偷逃税款中扣除,这就与对擅自销售保税棉花后不核销的案件处罚不加区别,对于本案当事人是不公平、不公正的,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4、尽管甲公司的擅自销售保税棉花行为具有违法性,但不能以此否定其已经给国家缴纳税款的事实。司法实践中,对各类走私案件中只要已经申报或申报缴税的情况,在计核时都作了扣除处理。为此,辩护人还列举了案例予以说明解释。

经过与公诉人多次交流、反复解释之后,公诉机关最终同意将棉纱“一日游”一般贸易进口时缴纳的973万元税款从原海关计核的偷逃税款中予以扣除。

五、律师点评

辩护律师认为在该类涉嫌走私案件辩护中,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思考:

1、加工贸易业务政策性非常强,离生活经验比较远,一时难以厘清其间各种关系。律师除了熟悉掌握加工贸易业务流程之外,还应尽可能以浅显易懂的语言、可视性的图表等来向公诉人解释。本案辩护律师为此精心制作了十余幅图表,这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了解辩护意见、最终采纳起到了积极作用。

2、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损害国家进出口税收管理秩序的本质应有充分的认识,唯有如此才能从纷繁复杂的案情中理清思路,论证做到有的放矢。

3、另外,除了法律分析论证之外,辩护人认为在与公诉人、法官交流的过程中,将企业的困难、棉花加工贸易的政策、产业状态等表达出来,以获得司法人员的同情与理解,才能达到更好的辩护效果。

4、走私案件涉案主体间关系错综复杂,侦查卷宗数量多、贸易单证种类多,无论是整理材料、确立辩护方案、撰写律师意见,还是与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反复交流、解释,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所以合理地组织一个律师辩护团队是非常重要的。

六、律师心声与建议

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部辩护律师承办的数起擅自销售保税棉花案件来看,涉案企业大多是生产型企业或者大型国有改制的棉麻流通企业。这些企业为增加棉农收入、保证当地劳动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棉纺是中国传统基础性产业,是纺织工业的前端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据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的资料显示,20119月起,国家实行棉花临时收储制度,拉高了棉花的销售价格,使得国内外的棉花价差高达数千元每吨。这使得本来就已属薄利的棉纺行业,出现大面积亏损,不少棉纺企业在政策引导下开展加工贸易来维持企业运转。

有许多企业认为:“即使将保税棉花销售了,但是仍然按照‘一日游’的方式给国家缴足税款,与不卖棉花直接生产棉纱、然后‘一日游’所缴的税款是等额的,所以不应当认定为走私。”事实上,有些内陆海关还上门宣传、鼓励企业进行“一日游”业务以增加海关的税收。在这一背景下,企业出现认识上的偏差也在情理之中。

在当前经济下行的背景下,一方面,司法机关要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规范市场;另一方面,不容忽视的是,“绿风行动”对棉纺企业的冲击,特别是有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管被刑事羁押直接影响到银行放贷,使得这些棉纺企业生存更是举步维艰,随时面临资金链断裂、企业破产,这更应该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为此,建议司法机关充分考虑以上各种因素,从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宽严相济,避免机械司法,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以上回答仅供参考,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