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1号 关于对原产于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进口吡啶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
发布时间/2016-03-02 16:42:08   浏览/2401次   打印

2013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3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征收反倾销税。其中,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Jubilant Life Sciences Limited)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4.6%。

2014年12月12日,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和凡特鲁斯特种化学品(南通)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出申请,主张终裁后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向中国出口吡啶的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2014年12月16日,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及其关联贸易公司吉友联有机合成化学(上海)有限公司和吉友联生命科学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以及倾销幅度均发生实质变化,要求对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和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商务部依法对双方申请人的申请书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2015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吉友联生命科学公司的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本次复审调查范围是适用于原产于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进口吡啶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相同,即吡啶。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33100。

在规定时间内,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及其关联贸易公司向商务部提交了答卷。根据对原产于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进口吡啶的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复审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相关反倾销税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7.6%。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6年2月5日起,将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所适用的吡啶反倾销税税率修改为17.6%。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6年2月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进口吡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6年2月5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的进口吡啶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