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
发布时间/2016-09-30 14:50:00   浏览/4923次   打印

【发布部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16〕103号
【发布日期】2016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16年10月1日
【法律类别】关税征管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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