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4号 |
【发布日期】2018年03月29日 | 【实施日期】2018年04月10日 |
【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适用范围。现公告如下: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均可适用“自报自缴”模式。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上述规定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