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4号 关于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适用范围
发布时间/2018-03-29 00:00:00   浏览/3328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4号
【发布日期】2018年03月29日 【实施日期】2018年04月10日
【法律类别】申报与通关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加快推进税收征管方式改革,海关总署决定扩大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适用范围。现公告如下: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均可适用“自报自缴”模式。其他事项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执行。

  上述规定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