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2号 关于2019年关税调整方案
发布时间/2018-12-28 14:30:00   浏览/4703次   打印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2号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19年01月01日
【法律类别】海关税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19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为准确实施《2019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9年关税调整方案主要内容

  (一)调整进口关税税率。

  1.最惠国税率。

  (1)自2019年1月1日起对706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取消14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同时缩小1项进口暂定税率适用范围。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第四次降税。

  2.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关税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进口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并进行适当调整。

  3.协定税率。

  (1)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除此前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协定税率降税方案继续实施外,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我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韩国、澳大利亚、格鲁吉亚以及亚太贸易协定国家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自《协议》实施之日起,除内地在有关国际协议中作出特殊承诺的产品外,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产品全面实施零关税。

  (2)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

  4.特惠税率。

  根据亚太贸易协定规定,对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特惠税率进一步降低。

  (二)出口关税税率。

  自2019年1月1日起继续对铬铁等108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或实行出口暂定税率,税率维持不变,取消94项出口暂定税率。

  二、其他说明事项

  为服务进出口企业,保证《2019年进出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顺利实施,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有所对照以正确申报,海关总署已编制2019年《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供通关参考(详见海关总署门户网站)。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