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 关于停止执行限期淘汰氰化镀金工艺规定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6-03-25 00:00:00   浏览/3596次   打印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25日  【实施日期】2016年04月25日 
【法律类别】减免税 【效力层级】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根据镀金产业发展实际,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第21号令)第三十五条关于2014年底前淘汰氰化金钾电镀金及氰化亚金钾镀金工艺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暂缓执行2014年底淘汰氰化金钾电镀金及氰化亚金钾镀金工艺规定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1850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