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3号 关于公布、废止部分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决定
发布时间/2014-12-24 15:13:48   浏览/2973次   打印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营单位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顺利执行,海关总署现整理并重新公布世界海关组织部分商品归类决定(详见附件1),新公布世界海关组织2011年至2012年商品归类决定(详见附件2),同时废止部分已公布的商品归类决定(详见附件3)。

上述商品归类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22日

附件:

1、已公布世界海关组织部分商品归类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归类决定(世界海关组织2011年至2012年商品归类决定)(2)

3、废止部分已公布的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归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