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某甲加工贸易企业,经营服装进料加工贸易。2009年7月,海关接到举报,随即对该企业专项稽查,发现该企业将2006年10月份进口的不作价设备3台打纽机交给相邻的某乙企业使用。海关经专项稽查,认为其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并向企业送达了稽查报告;如案件成立,海关将对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并作补税处理。
因为对加工贸易及海关减免税政策法规不熟悉,企业委托了专业律师。律师对企业进了调查后发现:
某甲加工贸易企业是香港人陈某于2003年5月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经过几年的发展,现有厂房不够用,于是在相邻栋租赁厂房成立一个打纽部门,并交由陈某侄子陈小某管理。为了财务及利益分配需要,内部给打纽部门起名某乙企业,并无工商登记,不是独立法人。
基于上述事实,律师帮企业撰写了稽查反馈报告,并附加大量的证据,证明“某乙企业”并不是另外一个独立法人,而是公司的内设部门,不属海关所确定的“移作他用”的情形。海关通过调查核实,认可了企业的报告,不再作相关的处罚及补税。
海关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该办法对“移作他用”作了明确界定,包括以下情形:(一)将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二)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三)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其他情形。
本案律师从特定减免税的法律规定入手,在经过大量调查的基础上排除了“移作他用”,并得到海关的认同。此案,专业律师不仅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同时也消除了企业因可能受到处罚而面临分类管理降级的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