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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输韩水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函[2001]328号
    发布时间:2001-06-23 06:00:00  浏览:1898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对输韩水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2001年8月16日 国质检函[2001]32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从去年8月份以来,输韩水产品不断被韩国检出夹带铅块等金属异物的情况,为此,国家局曾多次发文,要求有关检验检疫局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输韩水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保证出口水产品的质量。但是,输韩水产品中仍然不断被韩国检出夹带铅块等金属异物。
      根据韩国方面最近提供的材料,从2000年9月1日到2001年5月31日,韩国在进口的中国水产品中共检出了72批次的水产品夹带铅块等金属异物。7月11日,韩国驻华使馆海洋官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了韩方7月10日从一批附有辽宁鲅鱼圈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编号:No.211000201002596)的输韩冷冻翎鲳中再次检出金属异物一事。输韩水产品连续不断地出现检验检疫方面的质量问题,而且屡禁不止,已严重影响了我国水产品在韩国市场上的形象和我国对外贸易的信誉,也将影响到我国向其他国家出口水产品。为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严格执行《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保证进出口水产品的质量,特作如下规定:
      1.各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制定出严格执行《中韩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的具体措施。必须按照协议的各项规定,对出口水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和检验检疫、验证、放行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不合格的水产品决不允许出口;不具备检验检疫条件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准许不检验检疫就出证。
      2.各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切实加强对向韩国出口的水产品加工厂的卫生注册管理和监督,制定出切实有效的制度、规定,提高加工厂的卫生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出口产品质量。
      3.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厂必须在每条生产加工线上安装金属探测仪,对每条(只)、箱水产品进行金属探测。检验检疫人员要对整个生产加工过程进行监督;出口水产品的标签、标识必须使用中、英两种文字。
      4.对第三国直接过境的水产品,必须原箱、原包装过境,不得使用中国厂家的标签、标识。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得为第三国直接过境的水产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5.第三国水产品在中国境内经加工后再出口的,必须按照中国水产品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严格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必须做金属探测,不合格的不许出口。
      6.切实加强对保税区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必须做到对每只(条)进行金属探测检验,合格后出证、放行出口。
      7.今后,出口水产品中如再出现夹带铅块等金属异物的,将取消工厂的出口卫生注册资格;对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把关不严的责任问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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