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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输乌拉圭大蒜和乌拉圭输华大米检疫议定书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3]322号
发布时间:2003-06-25 06:00:00 浏览:1946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国
输乌拉圭大蒜和乌拉圭输华大米检疫议定书的通知
(国质检食函[2003]32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国家质检总局和乌拉圭牧农渔业部于2002年10月14日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向中国出口大米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附件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中国向乌拉圭出口大蒜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附件2)。为做好这两个议定书的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严格按照议定书的要求做好对输乌拉圭大蒜和乌拉圭输华大米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对输乌大蒜的检验检疫与监管工作要对其从种植到出口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其符合乌方要求;对乌拉圭输华大米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其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确保其符合我国要求。
上海检验检疫局要做好乌拉圭首次输华大米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并将检验检疫及监管情况上报总局。
二、各局要将议定书的有关内容以及乌方对进口大蒜的质量要求通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进出口企业,要求企业加强质量自控,确保货物质量。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向中国出口大米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英文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中国向乌拉圭出口大蒜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英文略)
3.乌拉圭137/996号政令(参考译文)有关确定大蒜身份和质量的技术规章(英文略)
2003年5月8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关于乌拉圭向
中国出口大米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为确保食用安全,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保护动植物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简称MGAP),在中乌植物检疫合作备忘录框架下,经过友好协商,就乌拉圭向中国出口大米的检疫要求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根据乌方提供资料,经中方专家PRA分析,没有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第二条 输华大米应当完全符合中国大米的安全卫生要求。AQSIQ应当向MGAP提供中国大米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三条 MGAP及其所属的官方检疫机构应当在装运前对输华大米实施必要的官方检疫措施,包括:
1.对输华大米的批批检查;
2.官方监控下的熏蒸等有效检疫处理。
第四条 MGAP应当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标准的原则,对符合中国检疫要求的输华大米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证书的适当位置标明所采取的检疫处理措施。
第五条 AQSIQ所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在目的港对输华大米实施检验检疫。
第六条 MGAP应当及时向AQSIQ通报乌拉圭境内与大米相关的疫情及有害生物变化信息。AQSIQ可根据MGAP提供的信息或认为有必要时采取更新风险分析的措施。
第七条 AQSIQ应当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标准的原则,向MGAP通报输华大米在中国发现的检疫问题及所采取的植物检疫措施。
第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如在有效期期满前2个月,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本协议将自动顺延以后5年。
第九条 本议定书于2002年10月14日在北京签订,用中文、英文、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牧农渔业部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
关于中国向乌拉圭出口大蒜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为使中国的食用大蒜安全地输往乌拉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牧农渔业部(以下简称MGAP),在中乌植物检疫合作备忘录框架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中国输乌大蒜经过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乌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有:葱地种蝇Delia antiqua和马铃薯腐烂茎线虫Ditylenchus destructor。
第二条 根据中国有害生物现状和乌拉圭检疫要求,AQSIQ下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CIQ)根据下列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检疫措施对出口大蒜实施检疫出证程序,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附加申明如下:
“根据官方实验室检测,该批货物不携带葱地种蝇Delia antiqua和马铃薯腐烂茎线虫Ditylenchusdestructor,号码为……”
其他措施:球茎不带有土壤。
第三条 对完全符合乌拉圭检疫要求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在证书的适当位置标明所采取的处理措施。乌拉圭所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情况发生变化将通知MGAP。
第四条 MGAP下属的农业局在目的口岸针对相应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执行验证程序:
到达后,核验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乌拉圭的要求。
同时按每批货物的1%进行抽样检查,观察核实是否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
第五条 一旦中国输乌大蒜在乌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MGAP将立即通知AQSIQ,并与AQSIQ磋商采取最终的植物检疫措施。
第六条 除植物检疫外,输乌大蒜还应当完全满足乌方大蒜质量标准(137/996号政令)中对大蒜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七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如在有效期期满前2个月,双方均未提出修改或终止要求,则本协议将自动顺延以后5年。
第八条 本议定书于2002年10月14日在北京签订,用中文、英文、西班牙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牧农渔业部
附件3: 乌拉圭137/996号政令(参考译文)
有关确定大蒜身份和质量的技术规章
1 范围
此规章对市场使用的干燥的,半干燥的以及新鲜大蒜的识别,质量,包装
和展示加以规定。本规章不适用于工业目的使用的大蒜。
2 定义
2.1 大蒜:归于Allium sativum L类别的蒜头。
2.2 严重缺陷
2.2.1 软化:蒜头有一瓣或多瓣大蒜已失去硬度。
2.2.2 腐败:任何程度的组织性腐败,溃烂,发酵所导致的病理性
和/或物理性的损害。
2.2.3 发霉:外表已生长真菌。
2.2.4 发芽:蒜头顶部或蒜瓣已发芽。
2.2.5 虫害:由昆虫,线虫和/或蜘蛛纲动物引起的损害。
2.3 轻微缺陷
2.3.1 散开的蒜瓣:带有保护层并具有整体球状外形的蒜瓣。
2.3.2 机械损伤:外壳及蒜瓣中机械性损伤。
2.3.3 变形:形状与正常生长形状有所差异。
2.3.4 色斑:蒜头超过25%的表面积颜色变色。
2.3.5 蒜头缺少外壳:蒜头超过10%的表面积缺少外壳。
2.3.6 开放的蒜头:蒜头的蒜瓣散布在超过1/3长度的顶部。
2.3.7 蒜头不完整:蒜头缺少一瓣或多瓣。
2.3.8 有裂缝的圆盘:蒜头底部圆盘有裂缝。
3 成分和质量
3.1 类别:大蒜按以下分类:
3.1.1 类别:根据蒜瓣外层的颜色,分为两类:
白色;
红色或紫色:包括其他混合色。
3.1.2 尺寸分类:包装好待售的大蒜需大小一致,根据横截面直径
大小整齐排列。
尺寸分类由表1确定:
表1 尺寸
----------------------
| |最大横截面 || |最大横截面 |
|尺寸| ||尺寸| |
| |直径(mm)|| |直径(mm)|
|--|------||--|------|
|8 |76~85 ||5 |46~55 |
|--|------||--|------|
|7 |66~75 ||4 |36~45 |
|--|------||--|------|
|6 |56~65 ||3 |26~35 |
----------------------
注:直径超过85mm的大蒜按每10mm分类。
容许误差:允许在同一包装内最多可以混装:
类别:计量单位的1%。
级别:紫色大蒜允许混装共计5%的低一个级别或更高级别的大蒜;白色大蒜允许混装共计10%的低一个级别或更高级别的大蒜。超过类别和级别允许误差的包装件数量不应超过抽样总件数的20%。
3.1.3 划分等级,种类和类型:根据缺陷允许误差,大蒜按表2划分等级。
表2 按抽样单位百分比
表示的各级别缺陷最大限量
--------------------------------
| | 严重缺陷 | 总缺陷 |
| 等 级 |--------------|-----|
| |发芽|虫害|腐败|霉菌|软化|严重|轻微|
|---------|--|--|--|--|--|--|--|
|超级 |0 |0 |0 |0 |2 |2 |3 |
|---------|--|--|--|--|--|--|--|
|一类或特级或选择级|2 |0 |1 |1 |4 |5 |10|
|---------|--|--|--|--|--|--|--|
|二类或商业级 |3 |2 |1 |2 |5 |10|20|
--------------------------------
3.2 一般要求:大蒜应具有其应有的特征,成熟,完整,健康,干燥(半干燥或新鲜大蒜除外),清洁,形状良好,结实,根从基部切除。大蒜不应携带不卫生或带有异味的杂质。
不符合本规章要求的货物批次可以重新定级和重新标识。
3.3 标识类型:标识类型为:
单个的:大蒜柄已割掉,柄的长度不超过3厘米。
至少6头大蒜捆绑的:使用绳索,纤维或其他合适的材料。大蒜柄长度不应超过25厘米。
成串的:大蒜的最外层叶子用线绳,纤维或其他材料连接。大蒜柄应该明显被切除。
3.4 其他要求:待出售大蒜的农药残留或其他有害物质的含量不得超过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
3.5 本规章中与参考值相对应的参数由边境控制。
4 包装,储存及运输条件
4.1 大蒜应存放在避光、干燥、清洁、通风处,存放处应便于清洁,以防止对质量和储存造成有害影响。
4.2 运输应该确保有利于储存。
5 抽样
按以下标准进行抽样:
----------------------
| 组成货物批次的 | |
| |应抽样的最小计量单位|
| 计量单位的数量 | |
|---------|----------|
|1~10 |1计量单位 |
|---------|----------|
|11~200 |2计量单位 |
|---------|----------|
|201~300 |4计量单位 |
|---------|----------|
|301~500 |5计量单位 |
|---------|----------|
|501~10000|批次的1% |
|---------|----------|
| |批次计量单位数量 |
|10000以上 | |
| | 的平方根数 |
----------------------
5.1 样品的构成与检测
5.1.1 当抽样数量为1件~4件时,应对包装内容物均匀化,并随机抽取100头大蒜进行检测。
5.1.2 当抽样数量为5件或5件以上时,应对每件包装内最少30头大蒜均匀化,并抽取100头大蒜进行检测。
5.1.3 在24小时内,贸易有关方有权对抽样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应该重新抽样及检测。
5.2 检测操作程序
5.2.1 感官识别并分检出带有霉菌,虫害,散开,机械损伤,变形,变色,外皮脱落,开放,不完整等缺陷的大蒜头。
5.2.2 应该根据整个大蒜判定软化,腐败,发芽缺陷;必要时才可根据局部蒜瓣的缺陷做出确认。
5.2.3 对发现的缺陷进行计数,然后分别计算其百分比含量。
5.2.4 将样品退回有关贸易方。
6 包装和标签
6.1 包装和包装容器
大蒜装在新的干净干燥的包装中,包装不能将奇怪的气味传入大蒜。
包装是:
散装大蒜:重量可到10公斤的包装盒。
装大蒜头的网线袋。
装于二层硬包装件内。
捆绑大蒜:包装盒。
成串大蒜:包装盒。
净重误差:可允许实际重量比包装件上标明重量多8%和少2%。
不符合重量误差的包装件数不应该超过抽样数量的20%。
6.2 标签
货物应该在醒目处带有不易脱落的标签并至少标明以下信息:
货物名称
生产商名称
类别*
尺寸或等级*
种类,等级*
净重*
进口商名称和地址*,**
包装人名称和地址*,**
出口商名称和地址*,**
国别
生产地区
包装日期*,**
(*)可使用带有该信息的印章或自粘标签。
(**)非强制性的,可根据各州规定办理。
标签:
国家
家质
质量
量监
监督
督检
检验
验检
检疫
疫总
总局
局关
关于
于印
印发
发中
中国
国输
输乌
乌拉
拉圭
圭大
大蒜
蒜和
和乌
乌拉
拉圭
圭输
输华
华大
大米
米检
检疫
疫议
议定
定书
书的
的通
通知
知国
国质
质检
检食
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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