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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输泰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5]348号
    发布时间:2005-06-27 06:00:00  浏览:1924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输泰水果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2005年5月20日 国质检动函[2005]348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2004年10月29日中泰签署的《关于中国水果输泰检验检疫条件的议定书》及2005年4月27日中泰双方签署的会谈纪要,为确保我国输往泰国的苹果、梨、柑橘、葡萄、枣等5种水果贸易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局组织业务人员及从事对泰出口上述5种水果的出口企业和果园负责人,认真学习议定书的规定,了解新增要求,规范和做好5种水果输泰检验检疫工作。
      二、按照中泰双方达成的共识,为解决2004年至2005年收获季节已采收的5种水果难以溯源问题,议定书生效后(2005年4月29日生效)继续留有过渡期,最晚实施时间为2005年9月30日。议定书正式实施后,输泰水果检验检疫要严格按照议定书执行。
      三、按照议定书要求,各局要尽快对辖区内输泰5种水果果园、包装厂进行考核注册,并于2005年6月30日前报总局备案。各局要加强对果园有害生物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的指导和监督。5种水果采收后须经过包装厂加工和包装,确保不带有泰方关注的有害生物以及枝、叶、土壤。
      四、输泰5种水果应来自注册果园并经注册包装厂加工包装。原则上输泰水果由产地检验检疫局实施检验检疫,并出具植检证书。对于果园与包装厂在不同直属局辖区的,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与果园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积极合作,既要保证水果来自注册果园,又要确保加工过程检验检疫监管到位。对于来自非注册果园或包装厂的5种水果,一律不得接受报检。
      五、输泰5种水果包装箱上须按照议定书要求用英文或泰文注明果园和包装厂注册号、水果种类、出口商名称、包装日期以及“输往泰王国”的信息。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水果应出具植检证书,并在附加声明栏中用英文注明“该批水果符合《中国水果输泰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的要求(This fruits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Protocol 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Conditions of Fruits to be exported from China to Thailand)”。
      六、产地局与离境口岸局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有关信息,保障输泰贸易顺利进行。
      七、关于泰方要求输泰水果出具卫生证书问题,中泰双方正在协商,目前暂不实施。
      八、中泰检验检疫部门商定今后将逐步规范其他水果的检验检疫管理,请各单位做好必要的准备。
      请各局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出口企业和果园负责人共同做好输泰水果检验检疫工作。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动植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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