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会员登录
/
注册
法律服务
简体
/
繁体
手机版
English
走私刑事辩护
关税纳税争议(征免 商品归类 估价 原产地)
海关扣货与行政处罚争议
海关现场应急处置咨询
首页
关于我们
网站发布
海关法库
海关律师答疑
海关律师说法
海关律师案例
海关处罚决定
归类决定
单耗标准
小视频
法律服务
全站检索
海关法库
海关律师答疑
海关律师发布
海关律师说法
海关律师说案
海关律师案例
海关律师网
>
海关法库
>
对外贸易管理
>
外汇与跨境支付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关于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的运行公告)(2001年5月29日)
发布时间:2001-06-23 06:00:00 浏览:2008次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5月29日)
为防范和打击利用假冒、伪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逃汇的违法犯罪活动,改善管理部门服务质量,完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降低企业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开发了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并定于2001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企业在出口收汇系统试运行后,需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核销单的申领。
自2001年6月1日起,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上网申领新版核销单(即加贴或加印了“条形码”的纸质核销单)。自6月1日至8月1日,新版核销单与旧版核销单(即现行未加贴“条形码”的核销单)并行使用,旧版核销单将于8月1日起停止使用。各企业应当在9月1日前将空白旧版核销单交回外汇局注销。空白新版核销单元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全国海关将于6月1日起对全国新版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账数据联网核查。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量两者中较小数,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账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企业领单时可以不用当场在新版纸质核销单上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单。新版纸质核销单仅需在正式使用前填写单位名称或加盖单位名称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核销单的报关前备案。
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关单。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对已备案成功的新版核销单,企业不能变更备案。
(三)出口交单。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手工交单,但必须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对于预计收款日期超过报关日期90天以上(含90天)的远期收汇,企业应当在报关后进行网上交单,凭远期出口合同、报关单、核销单向外汇局备案,并在核销单的“收汇方式”栏注明远期收汇天数。凡未向外汇局备案的,一律视作即期出口收汇。
(四)收汇核销。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报关之日起100天内凭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起10天内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五)关于核销单遗失。
企业遗失空白新版核销单,应当立即自行上网挂失或向外汇局申请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六)关于核销单注销。
新版核销单填错或发生破损的,如未用于出口报关,可退回外汇局进行注销。
(七)关于核销单综合信息查询。
企业可以在网上对核销单的领取、使用等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以了解本企业核销单的运转情况,加强核销单管理。
(八)企业如遇到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无电子底账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账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由企业持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到发放新版核销单或签发报关单的相关外汇局或海关查询,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或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纸质单证;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九)因特殊原因未能申领IC卡和新版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在7月31日之前,仍可使用旧版核销单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8月1日以后,所有企业必须使用新版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及收汇核销业务。
(十)出口收汇系统的企业操作指南放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afe.gov.cn)的“业务指南”栏目中,企业可上网免费查询及下载。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热线值班电话:(010)68518956
海关总署热线值班电话:(010)65195656
标签:
国家
家外
外汇
汇管
管理
理局
局、
、海
海关
关总
总署
署公
公告
告关
关于
于电
电子
子口
口岸
岸出
出口
口收
收汇
汇系
系统
统的
的运
运行
行公
公告
告)
)(
(2
20
00
01
1年
年5
5月
月2
29
9日
0
喜欢
赞一下
我要提问
上一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执行《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1]28号)
下一篇: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公告--出口收汇系统有关事项(2001年1月22日)
相关推荐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5号(关于几内亚比绍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07-17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4号(关于进口秘鲁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07-16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3号(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西红花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07-15
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96号(关于暂停进口、销售和使用DAEWOONG BIO INC.注射用头孢地嗪钠的公告)
2024-07-15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2号(关于扩大公路跨境快速通关改革适用范围至厦门关区的公告)
2024-07-12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1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启运日期”填报要求的公告)
2024-07-09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80号(关于解除比利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禁令的公告)
2024-07-09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4年第16号(关于发布《2023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的公告)
2024-07-09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发表留言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回复
热点推荐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2019-03-2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2013〕10号)
2013-05-08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2月16日公安部 公通字〔2017] 6号印发)
2017-0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20号发布)
2004-09-19
商务部、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公告2012年第57号 关于发布《2011-2012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目录》
2012-09-18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102号 关于发布获准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企业名单
2009-11-12
最新推荐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5号(关于几内亚比绍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07-17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4号(关于进口秘鲁鲜食葡萄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07-16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3号(关于进口乌兹别克斯坦西红花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2024-07-15
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96号(关于暂停进口、销售和使用DAEWOONG BIO INC.注射用头孢地嗪钠的公告)
2024-07-15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2号(关于扩大公路跨境快速通关改革适用范围至厦门关区的公告)
2024-07-12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1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启运日期”填报要求的公告)
2024-07-09
我要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