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1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TDI,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2006年第1号公告和2006年第4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84号公告8公告82fj.tif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