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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号 关于原国防科工委负责的民爆进出口审批职能划转到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时间:2008-10-21 18:00:00  浏览:1928次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08年第5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务院批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原国防科工委负责的民爆进出口审批职能已划转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安全生产司负责审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启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制的《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审批专用章。《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实行“一批一证”。
          二、自2008年10月1日起,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须持《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三、2008年10月1日前签发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进口申请审批表》和民用爆炸物品《军品出口许可证》,10月1日前有效。10月1日后, 请有关单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领《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
          特此公告。
          附件:1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审批单
             2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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