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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的通知(外经贸配字〔2001〕61号)
    发布时间:2001-06-23 06:00:00  浏览:2358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的通知
     
     (外经贸配字〔20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推进金关工程建设,落实外经贸部信息化工作会议的精神,进一步深化许可证管理体制的改革,实现进出口许可证签发管理的网络化、标准化、规范化,外经贸部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全国各发证机构推广使用新的进出口许可证签发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的进出口许可证联网签发管理系统,是金关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系统的使用将为企业提供便利服务,为实现企业网上申领许可证打好基础,同时也将为各有关管理部门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推广新系统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要切实转变观念,适应新的工作模式,将此项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日程,切实抓好落实。
      二、各单位要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包括做好签证人员培训工作,做好对企业的宣传工作,得到企业支持和帮助;同时要抓紧落实发证机构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在当地节点站间的专线连接、发证机构的局域网建设等。
      三、地方外经贸配额管理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报送“二次分配”数据和文件。各有关进出口商会也要及时准确地报送企业的招标、有偿使用及转受让等配额数据。许可证局要积极做好同外经贸部配额管理部门这方面的衔接工作,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四、考虑到新系统推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发证机构要同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在各地的代表处加强联系,做好应急预案。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已成立了技术、业务支持服务保障小组,设立了服务热线,以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业务问题。有关技术、业务保障措施随文附后。
      特此通知。
      附件:新系统推广使用技术保障措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新系统推广使用技术保障措施

      为保证新的进出口许可证发证系统在全国顺利推广使用,确保各发证机构的许可证签发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措施。
      一、指导思想和处理问题的原则
      (一)尽可能在新系统许可范围内处理解决,避免退回旧系统(包括局部),以免除在新旧系统之间的因数据转换带来的麻烦。但旧系统仍予以保留,以备应急。
      (二)一旦系统出现故障,首先要保证为企业解决亟待报关货物的发证或通关。
      二、技术保障措施
      (一)新系统所涉及的配额数据来源处理办法
      1、进口配额数据
      由部外贸司、部外资司、部机电司和国家化武办下达的配额数据,各发证机构可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使用。许可证局负责应急配额数据录入;
      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和烟草专卖局下达的配额数据,由许可证局录入,发证机构可直接使用。
      2、出口配额数据
      由部外贸司、部外资司、各进出口商会、国家化武办、两部委联合下达的配额数据和地方发证机构的二次分配数据,各发证机构直接提取电子数据使用。许可证局负责应急配额数据录入;其他部委下达的配额数据如无电子数据,请报许可证局解决。
      (二)发生技术故障,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处理办法
      1、部分线路故障影响发证时按以下方式解决:
      (1)发证机构与中心代表处之间专线出现线路故障,可用拨号方式连通到代表处,启用新系统发证;
      (2)中心代表处到中心主机出现故障,发证机构用拨号方式连通到北京(中心主机),启用新系统发证;
      (3)经许可证局同意,携带i-key到指定发证机构签发许可证;
      (4)由许可证局代发。
      2、中心主机系统瘫痪,新系统完全不能运行。三天内可恢复的由各发证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报经许可证局同意,向海关出具保函解决企业急需,系统恢复后补发许可证;三天不能解决的,经许可证局同意,退回旧系统发证。
      三、新发证系统启用后,原单机版发证系统继续保留。主要解决2001年已发许可证书的删、换证工作和2001年度配额的许可证发证。有关要求如下:
      (1)重新安装一次2002年度旧版发证系统,将进出口许可证号的起始号分别置成900000;
      (2)重新下载并安装商品代码库(具体操作说明另行通知)。
      四、投诉及热线联系制度
      为保证推广使用工作顺利进行,许可证局和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分别设立了投诉电话和热线值班电话,专门受理各发证机构在新系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投诉电话:
      010-65225868;65225870(许可证局)
      010-67800108(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热线电话:
      010-65225890;65225875;65224689(许可证局)
      010-65223071;65129141;65129172(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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