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 | 【发文字号】公告2009年第120号 |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 | 【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 |
【法律类别】技术进出口 | 【效力层级】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失效,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5号废止 |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20号
根据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11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商 务 部
海关总署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