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赴外培训研修人员进境行李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8〕39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归口派出赴国(境)外培训期连续满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培训研修人员,比照留学人员,暂予保留进境行李物品免税规定。请各关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署监〔1996〕208号)的有关规定,对1998年3月1日后入境的上述培训研修人员携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凭其所持护照及国家外国专家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派出培训研修证”(样本见附件)办理验放手续。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国专家局派出培训研修证(略)
海关总署
199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