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对超出存查期限的海关业务单证进行销毁处理
署监发〔2002〕196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随着海关业务量的逐年增长,各关存档的海关业务单证迅速增加。今年以来,部分海关向总署请示报关单证等业务资料的保管期限及对超出存查期限的业务单证如何处理的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对于超出规定存查期限的海关业务单证进行认真清理并由关领导审批后,可以进行销毁处理。
销毁前应征求调查、侦查部门意见,涉案单证提取暂不销毁。
以上,请各关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200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