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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1号  关于2011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及程序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0-11-10 17:22:13  浏览:1751次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1  关于2011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及程序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磷矿石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秩序,保护资源和环境,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1年度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及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附 件

    2011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及程序

      为提高我国磷矿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鼓励利用中低品位磷矿资源,保护环境,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现公布2011年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及相关程序如下:

      一、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一)生产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0072009年,西部地区企业至少一年磷矿石出口数量(含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万吨,其他地区的企业年均磷矿石出口数量(含出口供货数量)达到2万吨;

      3、具有磷矿采矿许可证(综合回收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石的企业,须具有主矿种采矿许可证及相关地质报告或储量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证;

      4、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具有所在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当年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监测报告;

      5、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相应商品出口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20072009年,西部地区企业至少一年磷矿石出口数量达到1.5万吨,其他地区的企业年均磷矿石出口数量达到1万吨;

      3、自200911日起,企业须从符合本规定第(一)条13456款的生产企业采购磷矿石;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5、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进一步规范磷矿石出口,国家将对磷矿石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出现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核实,将立即停止其磷矿石出口许可,收回相应的出口配额,并在今后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请。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企业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配额申报条件,对本地区申请磷矿石出口配额的企业进行初审,于20101124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

      受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商中国化学矿业协会对申请磷矿石出口配额的企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于2010121日前报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复核意见,对符合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定,在商务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计算公式进行配额分配,一并对外发布。

      三、相关报送材料

      符合磷矿石出口配额申报条件的企业提交下列材料,且须经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一)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企业海关编码和企业代码。

      (二)磷矿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综合回收利用中低品位磷矿石的企业,须出具主矿种采矿许可证及相关地质报告或储量报告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矿长证书(复印件)。

      (五)所在地市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当年排污许可证和环境监测报告。

      (六)生产企业须提供20072009年出口(含出口供货)相关凭证或单据。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由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七)流通企业须提供20072009年出口相关凭证或单据。包括从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购货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国税局监制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

      (八)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九)新申请磷矿石出口配额的企业须提供20072009年符合(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的相关材料,2010年已获得磷矿石出口配额的企业,只需提供2009年的上述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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