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号 关于启用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务院批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原国防科工委负责的民爆进出口审批职能已划转到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安全生产司负责审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0月1日起,启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制的《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审批专用章。《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实行“一批一证”。
二、自2008年10月1日起,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须持《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三、2008年10月1日前签发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进口申请审批表》和民用爆炸物品《军品出口许可证》,10月1日前有效。10月1日后,请有关单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领《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审批单》。
特此公告。
附件:1、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审批单
2、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民用爆炸物品进口审批单
1.申请单位 |
3.审批单号:工信进口[200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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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货单位 |
4.有效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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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外生产企业 |
8.起运国(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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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或协议号 |
9.原产地国(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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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进口口岸 |
10.运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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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贸易方式 |
12.申请进口用途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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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商品名称 |
14.规格 型号 |
15.危险品品名编码 |
16.商品编码 |
17.单位 |
18.数量 |
19.单价 |
20总价(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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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产品价格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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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申请单位签章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23.审批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产品起运时间、地点 |
产品到达用户时间、地点 |
运输证号码 |
备 注 |
1.申请单位 |
3.审批单号:工信出口[200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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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货单位 |
4.有效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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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内生产企业 |
8.运抵国(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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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合同或协议号 |
9.最终目的国(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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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出口口岸 |
10.运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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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贸易方式 |
12.申请出口用途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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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商品名称 |
14.规格 型号 |
15.危险品品名编码 |
16.商品编码 |
17.单位 |
18.数量 |
19.单价 |
20总价(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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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产品价格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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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申请单位签章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23.审批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
报关日期 |
运输工具名称 |
装货单号 |
输往国家(地区) |
海关批注 |
海关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