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明确增值税转型改革后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9]168号)
为配合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总署发布2008年第103号公告(以下简称103号公告)对部分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后涉及的相关执行事宜予以明确。近期,总署陆续接到部分海关反映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进口设备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调整范围
进口设备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以103号公告明确的项目或者企业为准。其他专项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货物的免税政策)不在此次政策调整范围之列。
二、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变更事宜
对于
三、关于不作价设备的政策适用
(一)不作价设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及备案变更事宜。
于
(二)103号公告与29号公告有关规定的执行衔接。
103号公告实施后,对以不作价设备方式进口海关总署2008年第29号公告列明的整机,在
自 2009年1月 1日起,上述列明整机不再采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进口时照章征税。
四、关于已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结转事宜
对于
五、关于减免税货物的税款担保手续事宜
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减免税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的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货物手续的,对于按照103号公告规定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货物,仍然可以办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款担保手续。除总署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以外,担保期限届满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有关货物的征免税手续,不得再延长税款担保期限。
六、关于过渡期结束后的执行问题
自2009年7月 1日起,103号公告所规定的减免税货物(包括不作价设备)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即使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或加工贸易手册备案仍为免税的,进口地海关在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时,均应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要进一步加强通关环节的审价工作,避免因低报价格产生的税收风险,确保税收的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