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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管制邻氯苯基环戊酮的公告(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2-08-29 09:55:02  浏览:2086次

    公安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管制邻氯苯基环戊酮的公告(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

      经国务院批准,邻氯苯基环戊酮已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附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邻氯苯基环戊酮的生产、经营管理
      生产、经营邻氯苯基环戊酮的,须按照《条例》规定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各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邻氯苯基环戊酮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邻氯苯基环戊酮的购买、运输管理
      购买、运输邻氯苯基环戊酮的,须按照《条例》规定向省级公安机关、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购买、运输活动。各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该品种购买、运输和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邻氯苯基环戊酮的进口、出口管理
      进口、出口邻氯苯基环戊酮的,须按照《条例》规定向国家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出口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进口、出口活动。海关验核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邻氯苯基环戊酮的海关商品编码是2914399014。
      本公告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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