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 关于防止新型冠状病毒传入我国
世界卫生组织
一、来自上述地区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气促、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症状,入境时应当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来自上述地区人员的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应当仔细排查,及时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
三、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口岸利用显示屏、广播和发放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告知出入境旅客有关感染冠状病毒疫情信息和防病知识,增强出入境人员防病意识。
四、前往上述地区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http://www.aqsiq.gov.cn),了解该地区的疫情和有关预防方法,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旅行中或旅行后发现相关症状者,应当立即就医,并在出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
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