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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土壤调理剂含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海口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0 16:32:4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4次

    2019年12月2日,当事人向海口港海关申报一批原产于日本的“土壤调理剂”,集装箱号为WHSU2424513,数量20000千克,价值人民币2.5万元。

     经查,当事人做好日本“土壤调理剂”的进口货代,于2019年3月前往日本鹿儿岛市考察日本某公司和工厂,了解“土壤调理剂”的生产过程和使用效果。同年10月29日,签订了20000千克“土壤调理剂”《售货合同》。同年11月30日,又签订《代理报关委托书》,并报关事宜。同年12月2日,当事人向海口港海关申报进口上述20000千克“土壤调理剂”。申报进口的“土壤调理剂”共1000包,20公斤/包,1.25元人民币/公斤,无品牌、无型号。同年12月3日,海口港海关按照布控指令“核对品名、核对数量、取样送检”和“存在固废风险,请取样送检”的提示,取样送广州海关技术中心鉴别,该技术中心于同年12月28日出具《鉴别报告》,判断该送检样品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我关决定对当事人:1、责令办理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退运手续;2、科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

    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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