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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麦片等未申报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南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3 13:37: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8次

    经我关调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6月3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铝合金窗(商品编号:7610100000)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所有已申报货物均未到货。你(单位)出口冰红茶4000千克,价值人民币16400元;薯片300千克,价值人民币5340元;火锅底料800千克,价值人民币8960元;荔枝汁900千克,价值人民币5670元;花椒油200千克,价值人民币3980元;八宝粥2000千克,价值人民币11400元;绿茶饮料1900千克,价值人民币7410元;酸菜鱼调料500千克,价值人民币6500元;冻柠茶2016千克,价值人民币16128元;小小酥250千克,价值人民币4875元;糖桂花200千克,价值人民币3760元;酸汤肥牛调料500千克,价值人民币6900元;阿萨姆奶茶4000千克,价值人民币23600元;麦片400千克,价值人民币2880元;电磁炉锅40个,价值人民币596元。以上货物均未向海关申报。其中冰红茶、薯片、火锅底料、荔枝汁、花椒油、八宝粥、绿茶饮料、酸菜鱼调料、冻柠茶、小小酥、糖桂花、酸汤肥牛调料、阿萨姆奶茶、需要进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麦片需要进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出境动植物产品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科处罚款人民币21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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