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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鲣鱼弹性蛋白肽(固体饮料)未如实提供原产地证明书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穗东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17 14:53:1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3次

    2020年4月2日,当事向海关申报进口鲣鱼弹性蛋白肽(固体饮料)10千克、山葵粉(固体饮料)2千克等商品。经查发现,上述当事人申报进口的法定检验商品山葵粉(固体饮料)2千克,不如实提供该商品原产地证明书的真实情况,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该项商品价值人民币6835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罚款0.0680万元

    202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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