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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果冻原产地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新沙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4-07-20 15:12:3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11次

     2021年3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从新沙口岸进口“果冻”等货物一批,原产地申报为日本,该报关单项下共9项货物。经海关查验,并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认定:该报关单项下第1、2、3、4、9项货物“奥尼多种水果味果冻”,申报数量为3550箱,实际数量共计3640箱,产自日本群马县;第5项货物“白桃汁饮料” 100箱,产自日本群马县;第6项货物“白桃汁饮料”50箱,产自日本千叶县;第7项货物“夹心饼干”申报数量为90箱,实际进口数量为94箱,产自日本茨城县。以上8项货物的实际产地与申报的原产地(据当事人提供的原产地证证实,均为日本兵库县)不符。而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日本进口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公告》及《关于调整日本输华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措施的通知》规定,禁止从日本的十个县进口食品,其中包括群马县、千叶县、茨城县,因此以上8项货物均属于禁止进口货物。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货值金额人民币165635元。另,该单项下第8项货物“明治巧克力”申报数量为4箱,实际到货550箱,与申报不符。经海关计核,案值人民币72337.02元,涉嫌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3062.9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进口上述“奥尼多种水果味果冻”、“白桃汁饮料”、“夹心饼干”三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货物的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9800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数量申报不实进口上述第8项货物“明治巧克力”的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整。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共计人民币32800元整。

    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 3.28万元。

    202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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