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蛇口海关申报出口:木板26912千克。2022年5月8日,经蛇口海关查验发现,当事人实际出口木板15840千克;另有1.摩托车油箱 338个(2028千克),2.摩托车配件 1560个(2874千克),3.电池 800个(95千克),4.鞋子336双(320千克),5.包包300个(120千克),6.充电器5500个(750千克),7.手机2740个(1020千克),8.电视机 276台(3140千克),9.音箱 1060个(725千克),未向海关申报。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的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检查(查验)记录表(货管)、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深圳海关归类案件商品归类审核表、解释报告、装箱单、合同、发票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0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