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18年8月1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商品三氟甲磺酸,申报数量1280千克,申报价格6656000日本元,申报税号为2903399090,退税税率13%。经海关归类认定,该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2904990090,退税税率9%。该行为涉嫌归类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经核算,涉及多退税款15721.9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57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
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24日